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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挑战,这时就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决定专利权的存废。以下是两个具体的案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盖(3)”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认为,该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了相关的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上述图案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作出了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雷诺两合公司拥有ZL202130363449.5号外观设计专利,华人运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为在先权利,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关于“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因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57220号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的上述图案与在先商标的图形基本一致,均给相关公众以一条线段居中分开一个括号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涉案专利的上述图案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来判断专利权的有效性。同时,这些案例也说明了在先权利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来进行对比设计的检索和判断。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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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23 12:23:50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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