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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飞案件中,涉及到多种法律证据种类。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得出的一些主要证据种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李飞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可能是直接证据,因为它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则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现场的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这些都可能是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则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在李飞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发现的物证等都可能是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
传来证据则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
在李飞案件中,现场提取的物证和被害人的陈述等可能是原始证据,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的调查记录等可能是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发现的物证等。
无罪证据则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精神状况不适合承担刑事责任的鉴定结论等。
在李飞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各种证据都可能是有罪证据,而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可能并不明显。
以上就是李飞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证据种类,具体的判决和定罪还需要根据法庭上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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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14 04:29:48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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