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视快报网> 综合资讯> 正文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的刑罚标准

中视快报网官网(ccutv.cc)中视新闻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罚标准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有意识地建立、管理和操纵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罚标准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加入并参与其活动。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其他相关刑罚标准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际案例

例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胡德华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胡德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罪、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判处侯兰珠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王义波等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

以上信息提供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的基本刑罚标准,具体的判决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版权声明: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新闻采访/投稿邮箱:975981118@.qq.com 优质稿件可推荐至采访团港澳网络媒体亦或杂志、报媒。

粤港澳华文媒体联合采访团成员名单

团长:

常建国(中华新闻社社长、西安市侨联副主席)

副团长:

王群(华人世界网总编辑、共工新闻社首席观察员) 黄光宇(澳门红刊杂志、出版社负责人)

成员:

梁玲(共工新闻社副社长、采访团秘书长)|蔡紫峰(资深华文媒体人)|熊宇(大众新闻报社社长)|骆闻(资深媒体人)|陈杰(共鸣新闻总编辑)|钮则坚(中国晨报社长兼发行人)|许衙评(西北建设杂志社总编辑)|周浩宇(中国晨报常务副社长兼总编辑)|许卫平(中国文旅传媒网总编辑)|赵韦(红星网络电视台台长)|李远方(资深华文媒体人)|刘伟(中视快报网负责人)|薛迅(曙光通讯社社长)|武跃先(澳门都市报总编辑)|雷挺(大湾区经济网总编辑)


中视快报网官网www.ccutv.cn/更多资讯....


阅读全文

 标签:中视快报  文旅新闻  综合新闻 健康新闻 中视新闻网